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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龙凯时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尊龙凯时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 发布时间:2024-08-2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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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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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护公司相关方利益,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环境、可持续发展及公司治理绩效,实现企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规范运作》、《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健康、气候变化与环境保护、员工权益、商业道德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设小组组长1名,由公司总裁担任,并设副组长若干名,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汇报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拟定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架构、及管理目标并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来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管理目标;

      (二)审核决定履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和措施,督导公司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推动规划实施

      (三)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实施及管理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识别对公司主要利益相关方构成重大影响的可持续发展事宜,并研究拟定公司利益相关方权益保护工作的战略、政策和目标,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评估和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和机遇;

      )研究拟定公司社会公益事业的战略和政策并提出建议;

      )对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影响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质询,并检查和督促该等事项的处理;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应根据职责定期审议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提交的可持续发展工作报告及其他事项报告,对公司履行可持续发展及执行战略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将评估的结论性意见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通讯表决。

      第十 可持续发展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 如有必要,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 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十九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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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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